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9)期
WIPO发布2024全球创新指数报告
2024年9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lobal Innovation Index 2024,简称GII 2024)。报告显示,瑞士、瑞典、美国、新加坡和英国是世界上最具创新力的经济体,中国、土耳其、印度、越南和菲律宾则是10年来创新力发展最快的经济体,而风险投资活动、研发资金和其他投资指标呈疲软态势。在全球创新指数对130多个经济体的排名中,中国排名第11位,仍然是GII排名前30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
GII 2024现已发布至第17版,是绘制全球创新趋势图的世界基准资源,可指导政策制定者、商界领袖等发挥人类的聪明才智,改善生活,应对气候变化等共同挑战。今年,GII 2024还关注“社会创业”,即利用私营部门的实践来实现积极的社会变革。GII 2024指出,未来创新活动的主要指标呈现严重疲软状况,其中2020—2022年的创新投资热潮出现逆转。在利率上升的背景下,2023年风险资本融资下降约40%,研发支出增长下滑,国际专利申请量和科学出版物数量下降。GII 2024对全球创新趋势进行了跟踪[1]。
1. 主要结论
(1)科学出版物、风险资本和国际专利申请经过2020至2022年间的激增后,于2023年出现下滑,研发支出增长也有所放缓。
(2)风险资本和科学出版物大幅下降,回到了大流行之前的水平,对拉丁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地区产生了明显影响。
(3)风险投资总额从2021年的超高水平大幅下降,2022年下降36%,2023年下降39%,这反映出风险融资环境的恶化。
(4)风险资本交易数量也有所减少,2023年下降5%。
(5)2023年,国际专利申请量下降8%,这是自2009年以来的首次下降。
(6)2022年全球研发增长率为5%,比2021年略有下降,但预计2023年的实际增长率将降至3%。
(7)2023年,研发投入最大的企业研发支出实际增长率约为6%。这落后于过去10年的长期增长率(约8%),也低于2019—2021年间10%——15%的峰值,更低于大流行前的增长率。
(8)技术发展方面依旧保持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医疗相关领域和计算能力方面。技术应用也在不断发展,尤其是在5G技术(2022年的覆盖率增长近25%)、机器人技术和电动汽车(2022年全球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54%)。
(9)2023年绿色技术的发展速度低于十年来的平均水平,这凸显了降低超级计算机能耗和保持电动电池价格下降的难度。
2. GII 2024全球排名
瑞士、瑞典、美国、英国和新加坡名列前茅;中国、土耳其、印度、越南和菲律宾则是10年来创新力发展最快的经济体。瑞士连续14年蝉联第一。其后依次是瑞典、美国、新加坡和英国。中国仍是GII 2024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日本第13、以色列第14。
图1 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TOP20
3. 全球创新格局
(1)北美洲
在GII 2024的78项创新指标中,美国(第3)在9项指标上位居首位,在全球企业研发投资者、接收的风险资本、大学质量、独角兽公司综合估值和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密集度等多项关键指标上均位居世界第一。加拿大排名上升至第14位,其在风险资本募资额和战略联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在高校-产业研发合作、私营部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支出方面也名列前10。
(2)欧洲
在排名前25位的经济体中,欧洲的创新领先者数量仍最多,共15个,其中7个跻身前10位。在该地区所涵盖的39个欧洲经济体中,今年只有9个排名上升(比去年少10个):即奥地利(第17位)、爱尔兰(第19位)、卢森堡(第20位)、西班牙(第28位)、捷克(第30位)、波兰(第40位)、克罗地亚(第43位)、塞尔维亚(第52位)和黑山(第65位)。
在排名上升的经济体中,奥地利在国内产业多样化、生产和出口复杂度、研发支出以及公共研究-产业合作出版物方面表现出色。爱尔兰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拥有大量跨国公司,因此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出口和知识产权支出方面位居全球首位,在无形资产密集度方面位居前3位。西班牙在软件支出、工业设计和全球企业研发投资者方面表现突出。
(3)东南亚、东亚和大洋洲
东南亚、东亚和大洋洲有7个经济体在创新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比2023年新增1个国家,分别是新加坡(第4位)、韩国(第6位)、中国(第11位)、日本(第13位)、中国香港(第18位)、澳大利亚(第23位)和新西兰(第25位),排名上升两位。
今年东南亚、东亚和大洋洲地区(涵盖17个经济体)中,有11个经济体的排名有所提升,其中印度尼西亚(第54位)上升幅度最大,在高校-产业研发合作、营商政策稳定性和无形资产密集度方面表现突出。
菲律宾排名上升三位(第53位),并且还在中低收入国家群体中排名第3;这因其在贸易相关指标方面表现突出,包括高科技出口(全球第1位)、高科技进口、创意产品出口和信通技术服务出口。
(4)中亚和南亚
在中亚和南亚,印度(第39位)继续领先,排名上升一位。伊朗(第64位,下降两位)位居第二,哈萨克斯坦(第78位)紧随其后。乌兹别克斯坦(第83位)继续保持其在该地区第4位的位置。
印度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印度连续14年创新表现超出预期。印度的优势在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出口(全球排名第1位)、风险资本募资额和无形资产密集度等关键指标。印度还以其独角兽公司全球领先,排名第8位。
(5)北非和西亚
以色列(第15位)、塞浦路斯(第27位)、阿拉伯(第32位)和土耳其(第37位)在该地区的创新排名中位居前列。尽管以色列今年排名下降了一位,但其在几项关键创新指标上仍处于领先地位,在研发支出、风险资本募资额、企业开展的研发、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出口以及独角兽公司估值方面均名列全球第一。
(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该地区的前三名保持不变:巴西(第50位)稳居首位,智利(第51位,上升一位)和墨西哥(第56位,上升两位)紧随其后。智利在高等教育入学率、市值和外国直接投资净流入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墨西哥在贸易和高科技指标(包括创意产品出口、高科技出口、高科技进口和高科技制造)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该地区另外七个经济体的排名也有所提高:哥伦比亚(第61位)、巴拉圭(第93位)、乌拉圭(第62位)、哥斯达黎加(第70位)、秘鲁(第75位)、巴拿马(第82位)和洪都拉斯(第114位)。其中,哥伦比亚独角兽公司估值在全球排名第18位,在知识产权支出和高科技进口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
(7)撒哈拉以南非洲
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毛里求斯(第55位)居首位,其次是南非(第69位)。该地区有8个经济体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有所上升,包括毛里求斯、佛得角、塞内加尔、肯尼亚(第96位)、赞比亚(第116位)、贝宁(第119位)、毛里塔尼亚(第126位)和布隆迪(第127位)。其中,毛里求斯在风险资本募资额方面居全球首位(第1位),在风险资本投资方面居全球第2位。
[1] GII2024是以两个次级指数的平均值计算的。创新投入次级指数衡量的是支持和促进创新活动的经济要素,这些要素共分为五大类:(1)制度;(2)人力资本与研究;(3)基础设施;(4)市场成熟度;(5)商业成熟度。创新产出次级指数体现的是经济中创新活动的实际成果,分为两大类:(6)知识与技术产出;(7)创意产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PCT实施细则》修正案
前不久,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大会通过了《PCT实施细则》修正案,内容包括对 PCT实施细则第26条、第33条、第64条、第89条之二以及第92条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大会还审查了 PCT费用表第5项中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用于确定其国民和居民有资格享受 PCT费用减免的国家名单,并决定维持这些标准。按照该费用表的要求,大会将在5年后再次审查这些标准。大会还通过了对《关于更新符合某些 PCT费用减免标准的国家名单的指令》的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修改最终规则中永久性试点的动议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9月17日公布了一项关于修改动议(MTA)实践的最终规则。该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2024年3月关于该主题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将动议修正(MTA)试点计划的某些方面永久化,并围绕管理MTA的说服责任修订了规则。然而,最终规则考虑了就NPRM收到的六条公众意见后作出了几处修改和澄清。
《美国发明法案》(AIA)程序中的MTA试点计划可追溯到2019年3月,当时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试点计划通知,宣布专利所有人将有机会向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寻求关于MTA的初步指导。该试点计划还为专利所有人提供了机会,使其能够在请求人提交反对原修改动议的书状后提交修改后的MTA。自试点计划启动以来,USPTO已两次延长了该计划的终止日期,该计划最后一次定于2024年9月16日结束。
去年5月,USPTO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RFC),征求公众对试点计划的意见,并表示正在考虑是否将该计划永久化。RFC还就PTAB是否有权在MTA程序中主动提出理由征求意见。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对Hunting Titan诉DynaEnergetics Europe案的裁决,PTAB没有责任在修改动议中主动提出专利性问题。然而,联邦巡回法院在该案中确认PTAB的决定时也表达了这样的关注,即限制PTAB在MTA实践中提出此类问题的能力有损于AIA重新审查早期机构决定的意图。
正如NPRM所预期的那样,现在的最终规则在规则生效后取消了PTAB对Hunting Titan案裁决的指定,该裁决曾被标记为先例,因为它“与拟议的PTAB自行提出理由的更广泛权力不符”。根据耐克公司诉阿迪达斯股份公司案,该规则扩大了“PTAB可以不受限制的考虑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现在包括该程序中记录在案的全部证据。”
至于对NPRM的意见,USPTO考虑到了提出的三项重要补充建议:1)明确允许延长最终书面决定和提交MTA相关摘要的时间;2)修改拟议规则,允许申请人提交附加答辩;3)明确专利所有人确定拟议替代权利要求的书面说明支持的方式。
延长时间
USPTO最终拒绝采纳关于延长期限的建议,指出这些规则并未修改现有的批准延长期限的程序,“首席专利行政法官如有正当理由,可批准延长最终书面决定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附加答复
有评论认为,由于拟议的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因此规则中应明确规定申请人的附加答辩,对此,USPTO确实同意应增加这一措辞。联邦注册公告(FRN)称:“最终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附加答辩,但仅限于对专利所有人答辩状中的初步指导意见和/或论点做出回应。附加答辩不得附带新证据,但可以对随答辩提交的任何新证据发表评论,和/或指出答辩证人的交叉质证证词(如果与答辩状中的论点相关)。”
书面说明支持
一位评论者还对修改动议的内容可能存在的歧义提出了担忧,“即原始披露或早期提交的披露所需的支持是否必须在修改动议中列出,还是应作为权利要求清单的一部分列出。”最终规则澄清了这一点,指出“拟议的替代权利要求的书面说明支持必须在修改动议中列出,而不是在权利要求列表中列出”。
审查协助
在考虑了“对请求审查协助的有限情况表示关注”的意见后,USPTO还修订了拟议规则。NPRM建议,它将“支持PTAB有权考虑记录在案的全部情况,并在情况合理时以适当的方式请求审查援助。该规则还将实施当前的MTA试点计划实践,允许PTAB在某些情况下寻求审查援助,例如“当申请人完全停止参与AIA审判,而专利所有人在其中提交了MTA,PTAB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继续进行审判”。
一些评论者认为,规则中关于寻求协助的要求不应仅限于“没有申请人反对或所有申请人都不再反对修改动议的情况”,他们认为“审查员在识别现有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值得扩大可请求协助的情况。因此,最终规则现在规定,没有异议意见将被视为足以使PTAB寻求审查协助的理由之一”,FRN如是说。这将包括PTAB“认为在异议中对现有技术提出的质疑有缺陷,需要寻找更多的现有技术”的情况。FRN继续说道:
“PTAB在必要时寻求审查协助的能力,包括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现有技术检索,维护了USPTO确保其在专利公布前充分评估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目标”。
PTAB自行提出理由的自由裁量权
最后,关于规则修改了对PTAB自行提出不可专利理由的自由裁量权,FRN表示不会执行“限制行使自行提出理由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会保留只能依赖‘易于识别和有说服力的证据’的限制”的建议。反对该建议的原因之一是,拟议的限制“类似于联邦巡回法院在Hunting Titan案中批评的限制”。
最终规则将于9月18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并于2024年10月18日生效。
USPTO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自2019年启动修正动议试点计划以来,我们从专利所有人那里了解到,这是一种高效、有效的方式,可以获得对其修正权利要求的反馈,从而维护其专利权。将该计划永久化并修订负担分配规则,可确保USPTO颁发稳健可靠的专利,并加强PTAB授权后重审程序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印度尼西亚法院延长未使用商标的期限,此举可能产生深远后果
与许多其他的国家/地区一样,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未能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注册的商标的话,那么这件商标是可以被取消掉的。该国宪法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即第144/PUU-XXI/2023号决定)将“针对未使用行为撤销商标的期限”从3年延长到了5年,并自2024年7月30日起开始生效。这项裁决可能会对该国的商标所有人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印度尼西亚的2016年《商标法》第74条规定,如果某件商标自注册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3年未在任何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使用过的话,就可以撤销掉该商标。该条款与《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
2023年10月27日,一位名叫瑞奇.蒂奥(Ricky Thio)的印度尼西亚人要求宪法法院审查上述第74条的合宪性,他认为该条款为第三方消灭掉由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开辟了一条途径,并且没有在保护期限上为他的注册商标提供确定性。此外,他认为连续3年的期限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并要求法院取消第74条,同时增加有关不可抗力的情况(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以作为“不使用便取消”的豁免情形。
蒂奥在为自己的商标注册进行辩护时提出了这一请求,以回应由浙江大华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未使用撤销请求。在就该撤销请求提供辩护时,蒂奥解释说,未使用该商标的原因是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这起撤销案件进入了一个独特的司法途径,即当蒂奥向宪法法院提交司法审查请求时,他还在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蒂奥的案件中,来自该国的两名知识产权顾问还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简报,这是在印度尼西亚刚刚出现的一个趋势。他们的简报认为,蒂奥并没有正当理由来在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里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此外,他们还指出,《商标法》已经为保护蒂奥的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手段。
宪法法院的裁决
宪法法院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发布了第144号决定,将未使用取消的期限从注册日期或最后一次使用日期起连续3年修改为了5年。此外,宪法法院还允许人们能够以不可抗力来作为针对未使用撤销请求的豁免情形。
在审议有关“对第74条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时,宪法法院指出:
TRIPS协定将3年的期限作为最低的期限(即“只有在至少3年未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掉注册商标”);
5年的未使用期限将与商标无效诉讼的期限保持一致,因为商标无效诉讼是可以在申请日期后的5年内提起的;
印度尼西亚有权制定不与该国已批准的国际法相抵触的法律;
一般来说,采取在先使用原则的普通法国家/地区(例如新加坡、英国)的期限为5年,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例如日本)则为3年;
印度尼西亚的基本理念是应该赋能中小型企业并提供帮助,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使用和生产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与大公司相比,中小型企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发展业务和聚集资本,而这3年的期限可能会成为其他人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的工具。
带来的影响
第144号决定立即生效。自2024年7月30日起,提起未使用撤销诉讼的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相关的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这意味着任何有此打算的第三方在提交未使用撤销诉讼之前都可能需要等待并观察更长的时间。那些正在准备发起未使用撤销诉讼的人士必须要确保他们的市场调查工作已经收集到了连续5年未使用的证据,这可能需要他们再耐心等待长达2年的时间。
从理论上讲,收集有关使用的证据也将需要当事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另一方面,更长的期限也为商标所有人(包括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制定和完善其商业计划。
尽管第144号决定已让不可抗力成为了豁免情形,但政府仍需要就此发布相关的实施条例。截至目前,不可抗力还不是“未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至于蒂奥是否可以从第144号决定中受益的这个问题,结果或许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为浙江大华公司的诉讼存在着一些缺陷。2024年5月,最高法院维持了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的决定,认为该诉讼是不可受理的,理由是其将删除注册商标的请求与注册该公司自己商标的请求捆绑到了一起。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蒂奥的商标是在2017年6月2日注册的。该商标依然会受到未使用撤销诉讼的影响,因为未使用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如果相关商标继续处于未使用的状态的话,蒂奥似乎可能无法依靠第144号决定来克服那些会在未来出现的、任何有关未使用的诉讼。
结语
有趣的是,宪法法院继续对第74条开展了司法审查工作,即使该机构知道蒂奥就是正在进行的未使用撤销诉讼的被告。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宪法法院早就会完全拒绝蒂奥的司法审查请求了,因为有强烈的迹象表明这一决定可能会被用来规避当前的未使用撤销诉讼。
第144号决定可能会激励其他各方在未来将撤销掉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赢得案件的替代途径。如果宪法法院不禁止积极参与法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查请求,那么未来就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即侵权人或商标抢注者会要求删除相关的文章,而不是直接回应知识产权诉讼。这种“创造性”的宪法诉讼可能会造成印尼知识产权法的反复修改,甚至可能会因缺乏法律确定性而影响到公共秩序。(编译自www.mondaq.com)
柬埔寨启动知识产权登记系统
2024年9月1日,柬埔寨经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GDCE)启动了其知识产权登记系统(IPRRS)的试运行工作。
该系统汇集了与该国知识产权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从而使海关当局能够快速查阅这些文件,并增强他们在边境识别和拦截潜在平行进口与侵权商品的能力。同时,此举也能让海关当局依照职权更好地开展工作。这套系统目前正处于“试运行阶段”,旨在进行更进一步的修订或者更新,以处理未来在公众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任何潜在技术故障。不过,这套IPRRS已经开始全面运转了。
备案类型
目前,IPRRS可允许进行两种类型的备案:
在柬埔寨受到保护的商标、地理标志、版权和相关权都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得授权的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均可在GDCE登记与此类权利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这包括有关潜在假冒商品的信息。这种备案将使海关当局更快速地获取到信息,并使他们可以迅速采取行动以打击潜在的假冒或侵权商品。
进行独家经销登记的目的是简化在柬埔寨商务部发出专有权登记通知后所要展开的流程。根据目前的做法,在收到由商务部发出的独家经销登记通知的复印件后,GDCE需要手动将上述信息输入到系统中,以便及时在边境处识别或阻止潜在的平行进口。据报道,这会导致边境官员延迟一段时间才能得到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在IPRRS进行登记,当地的独家经销商及其授权或法定代表将可以立即向GDCE提交商务部有关专有权登记的通知,从而确保官员们可以更快地访问这些文件,以便他们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但是,那些正在寻求清关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仍必须亲自提交自己的投诉书,因为适用于清关请求的数字系统目前还在开发中。
有效性
只要知识产权有效,那么在IPRRS进行的备案就会一直有效。如果商标权利到期了,则需要向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司提交续展申请,然后再使用IPRRS进行新的备案。
对于独家经销登记来讲,其效力与商务部有关独家经销登记的通知是一致的。如果上述通知到期了,则必须在商务部的知识产权司进行续展,然后使用IPRRS再次进行备案。
登记的时间范围和状态
登记请求的结果将会在提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或更短时间内)提供。如果请求成功了,那么IPRRS上的状态将显示为“已接受”,并且不会有确认成功登记的官方通知。
未在IPRRS上登记知识产权或独家经销权并不会受到处罚。然而,这样做将可以帮助海关当局迅速采取行动以打击假冒或侵权商品以及平行进口活动,从而让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独家经销商们从中受益。(编译自www.mondaq.com)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官费作出调整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从2024年10月1日起对其商标程序费用和裁定费用(fees and costs awards)进行修改。本文将介绍并探讨这些变化。
商标程序费用的主要变化如下(以澳元为单位):
对于理由和详情陈述书中包含的第四项及后续异议理由,每一项将收取250澳元的新费用(因此,举例来说,提出3项异议理由的费用为250澳元,而提出4项异议理由的费用则为500澳元);
对于以在先注册商标为依据的异议理由,对第11项或更多商标提出异议将收取每个商标250澳元的新费用;
如果异议人申请在理由和详情陈述书中增加一项异议理由,而该理由是第四项或更多的理由,则将收取250澳元的新费用;
以未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的费用将从250澳元增加至350澳元;
在商标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的新费用为500澳元;
400澳元的听证申请费将被取消;
以书面形式作出陈词的费用将从400澳元增加至500澳元;
通过视频出席听证会的费用将从600澳元增加至700澳元;
亲自出席听证会的费用将从800澳元降至700澳元。
在商标程序的所有步骤中,败诉一方可能被判支付的费用将大幅增加。败诉一方现在预计可能会被判支付1万澳元左右的费用,这与目前约3千澳元的裁定费用相比增加了许多。对于时间较长的听证会,超过一天的听证会以及有证人出席的听证会,费用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商标程序费用的增加可能有助于减少商标异议中通常要答复的异议理由的数量,从而有助于简化商标程序。裁定费用的大幅增加也可能鼓励各方就商标纠纷达成和解,以避免被判支付巨额裁定费用的风险。
新的费用和成本裁决并不适用于现有程序,仅适用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的程序。(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公布关于专利申请程序的新规则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于2024年9月3日在第2800号《知识产权公报》上发布了两项新的法令,对该机构处理专利申请的程序进行了修改。
2024年8月29日第14号INPI/专利部门(DIRPA)法令确立了解释和遵守《工业产权法》规定的一般规则,详细说明了有关专利申请和附加证明的形式和内容规范,取代了之前的第30/2013号和第31/201号INPI/PR规范指令。2024年9月2日第16号INPI/DIRPA法令重新发布并更新了《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
引入的主要变化包括在初审结束日(现在定义为批准、驳回或最终搁置决定的公布日)之前都可以进行专利分案申请,此外,这一期限不再适用于专利申请依职权进行分案的情况,这为在上诉阶段根据INPI的要求提交分案申请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现在提交的分案申请必须包含一份标记副本,具体说明分案申请的整套权利要求与原始申请中最后提出的整套权利要求的差异,并清楚地标记所做的修改。此外,新法令还规定,只要原始申请和分案申请中要求的范围有重叠,就应修改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以排除分案申请中所主张保护的主题。
除了上述关于分案申请的变化外,这些新的指南还更广泛地涉及到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根据这些文件,在申请被视为“已提交”后再提交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包括一份标记副本,其中清楚地标明文本中修改的位置,删除部分用删除线,添加或替换部分则用下划线。或者,该副本可以用一份详细的说明来替换,具体指出所做的修改,并注明页码、摘录和所做修改的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法令将在《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即2024年10月3日,这为所有相关方留出了适应的时间。(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公布两项新举措旨在减轻专利审查负担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最近公布的两项新举措将使新加坡的专利申请人受益。这两项举措旨在减轻申请人在处理审查请求时的负担。
近年来,新加坡的专利申请程序已大大简化,目前的申请方式要么是根据适当的检索报告提出审查申请,要么提出检索和审查相结合的申请。
IPOS现在推出了减少延期费和与某些《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相关的手续的举措,从而为申请人节省了成本和时间。
1、拟在申请检索和/或审查时免除官方延期费用的试点举措
在2024年8月19日的第4/2024号通函中,IPOS公布了一项试点计划,申请人可以通过该计划将申请检索和/或审查的期限延长18个月而无需支付任何官方延期费用。
为了从这项试点计划中受益,提交审查申请或检索和审查合并申请的36个月到期日必须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间(包括首尾两日)。只要在到期日后的18个月内申请,可以追溯提出延期申请。
如果36个月到期日在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之间,并且已经获得了不到18个月的延期,申请人仍然可以根据试点计划提出申请,并允许免费延长剩余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对于希望有更多时间考虑是否以及如何继续检索和/或审查其新加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例如,考虑到商业发展或相应的外国申请的结果,上述举措可以为申请人节省大量成本。
2、根据IPOS基于PCT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申请审查时的简化手续
此外,在2024年8月15日的第3/2024号通函中,IPOS修订了《专利规则》第42条第(1B)款,以简化专门根据IPOS作为PCT国际检索机构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申请审查所需的文件。该修正案已于2024年8月16日生效。
因此,当根据IPOS作为PCT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提出审查申请时,申请人只需提交审查请求书(即专利表格12)而无需提交任何其他文件(包括引用专利和非专利文件)。
这一简化程序有助于消除先前程序造成的混乱,因为先前的程序规定,审查申请中只能省略专利文件,不能省略非专利文件。(编译自www.lexology.com)